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2006-11-21 00:00:00 来源: 点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水产品中渔药残留的最高限量。
本标准适用于养殖的水产品及初级加工水产品、冷冻水产品,其他水产加工品可以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929.4 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测定方法
GB/T 14931.1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
SC/T 3303 冻烤鳗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SN/T 0197 出口肉中喹乙醇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199 出口肉中甲砜霉素残留量检验方法
SN/T 0206 出口鳗鱼中噁喹酸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T 0208 出口肉中十种磺胺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SN/T 0282 出口肉中乙氧喹残留量的检验方法荧光光度法
SN/T 0289 出口禽肉中二甲硝咪唑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
SN/T 0341 出口肉及肉制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
SN/T 0530 出口肉中呋喃唑酮残留量的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法
SN/T 0538 出口肉品中红霉素残留量的检验方法杯碟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渔用药物 fishery drugs
水产增养殖过程中用于预防、控制和治疗水产动、植物的病、虫、害,促进养殖品种健康生长,增强机
体抗病能力以及改善养殖水体质量的一切物质。简称渔药。
3.2
渔药残留 residues of fishery drugs
在水产品的任何食用部分中渔药的原型化合物或/和其代谢产物,并包括与药物本体有关杂质的
残留。
3.3
最高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MRL)
对水产动、植物用药后产生的允许存在于食物表面或内部的该药(或标志残留物)的最高量/浓度(以鲜重计,表示为:μg/kg或mg/kg)。
4 要求
4.1 渔药及其使用
渔药应符合国家有关兽药管理规定,使用时按NY 5071的要求进行。
4.2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要求见表1。
5 试验方法
5.1 澳氰菊酯
溴氰菊酯的测定按GB/T14929.4的规定。
5.2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
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的测定按GB/T14931.1的规定。
5.3 敌百虫
敌百虫的测定按GB/T5009.20的规定。
5.4 喹乙醇
喹乙醇的测定按SN/T 0197的规定。
5.5 甲砜霉素
甲砜霉素的测定按SN/T 0199的规定。
5.6 噁喹酸
噁喹酸的测定按SN/T 0206的规定。
5.7 磺胺类
磺胺类中的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的测定按SC/T 3303的规定,其他磺胺类按
SN/丁0208的规定。
5.8 乙氧喹
乙氧喹的测定按SN/T 0282的规定。
5.9 二甲硝咪唑、甲硝咪唑
二甲硝咪唑、甲硝咪唑的测定按SN/T 0289的规定。
5.10 氯霉素
氯霉素的测定按SN/T 0341的规定。
5.11 红霉素
红霉素的测定按SN/T 0538的规定。
5.12 呋喃唑酮
呋喃唑酮的测定按SN/T 0530的测定。
5.13 己烯雌酚
己烯雌酚的测定采用酶联免疫法。
6 检验规则
6.1 抽样
6.1.1 组批规则
同一水产养殖场内,在品种、养殖时间、养殖方式基本相同的养殖水产品为一批(同一养殖池,或多个养殖池);水产加工品按批号抽样,在原料及生产条件基本相同下同一天或同一班组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1.2 抽样方法
6.1.2.1 养殖水产品
随机从各养殖池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取样量见表2。
表2 养殖水产品取样量
养殖水产品数量尾或只 取样量尾或只
500以内 2
500~1 000 4
l 00l~5000 10
5001~10000 20
≥10001 30
6.1.2.2 水产加工品
每批抽取样本以箱为单位,100箱以内取3箱,以后每增加100箱(包括不足100箱)则抽1箱。
按所取样本从每箱内各抽取样品不少于3袋,每批取样量不少于10袋。
6.2 试样的制备
从样本中取有代表性的样品,通过细切、绞肉机绞碎、缩分,使其混合均匀;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鱼、虾、贝、藻等各类样品量不少于200g。
鱼:先将鱼体表面杂质洗净,去掉鳞、内脏,取肉(包括脊背和腹部)和皮一起绞碎,特殊要求除外。
中华鳖:去头,放出血液,取其肌肉包括裙边,绞碎后进行测定。
虾:洗净后,去头、壳,取其肌肉进行测定。
鲜的、冷冻的牡蛎、蛤蜊等:要把肉和液体调制均匀后进行分析测定。
混匀的样品,如不及时分析,应置于清洁、密闭的玻璃容器,冰冻保存。
6.3 判定规则
水产品中所检的渔药残留各指标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各项指标中的极限值采用修约值比较法。超过限量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经复检后所检指标仍不合格的产品则判为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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