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发布了《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2年4月15日施行。
品种名称是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用以识别各类种子的直观依据,确保品种名称的“唯一性”是维护种子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近年来,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和协调机制,导致同一品种以不同名称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现象比较普遍,“一品多名”、“一名多品”已成为假冒、套牌和套购等违法侵权行为泛滥的直接原因,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种子市场秩序,侵害了广大育种者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种子市场秩序,农业部制订了《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中的农业植物品种命名。二是规定“唯一性”原则。要求一个农业植物品种,无论是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植物新品种保护,还是进行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或是直接进入生产、销售环节,始终只能使用同一个名称。三是明确具体要求。规定“品种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其组合”。同时,又规定了仅以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容易引起误解、夸大宣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的具体情形。四是建立公示制度。要求“申请农作物品种审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农业植物品种,在公告前应当在农业部网站公示”,对于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也由农业部统一公示。五是建立检索系统。农业部将建立农业植物品种名称检索系统,供品种命名、审查和查询使用。
《规定》的颁布实施,将有效预防和遏制“一品多名”、“一名多品”、夸大宣传等不正当命名行为的发生,进一步净化品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