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业(林)局(委):
依据《天津市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中“推广、经营与本市属同一生态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当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推广、经营”的规定,为加强引种品种的管理,规范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工作,特制定《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11-21 00:00:00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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