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政府日前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领导,保障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计划、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环保、安全生产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水利工程。
《办法》要求,水利工程建设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并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可以委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办法》对适用范围和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天津出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06-11-21 00:00:00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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