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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制定渔业行政执法责任书
2008-09-02 00:00:00   来源:中国食品产业网   点击:

    为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天津市水产局制定了渔业行政执法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执法机构:天津市渔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二、执法依据、范围和职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范围:天津市行政区域。
  (三)职权:履行渔业行政管理职责,实施渔业行政许可,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渔业行政执法检查。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三、执法责任
  (一)严格执行农业部制定的《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守则》等制度。
  (二)实行天津市行政执法“三步式”制度,(即对一般违规者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最后依法处罚的执法方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
  (三)遵循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层层落实执法责任,不发生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循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四)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据法律法规适用、文字适用规范,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案件。
  四、责任考核
  积极推行渔业执法责任制,切实完善渔业执法检查制度,对执法检查实行计划管理,明确职责和目标,细化执法标准和工作量。按照每个执法人员每年完成至少10个执法案件的要求对执法工作进行考核。2008年全市要完成5000个以上检查案件,各区县结合自身的特点承担相应的执法检查任务,完成相应的检查案件数量。
  (一)区县渔政船在日常检查中,每月出航率不低于可航天数的50%,伏季休渔期间每月出航率不低于可航天数的80%。每艘渔政船每年海上登临渔船检查不少于300艘次。
  (二)市属渔政船在日常检查中,每月出航率不低于可航天数的80%,伏季休渔期间每月出航率不低于可航天数的95%。每艘渔政船海上登临渔船检查不少于1000艘次。
  (三)对水产养殖专项执法检查全年天数不少于30次,检查率达到80%,养殖证、渔药使用情况两项检查的水域面积不少于全市总养殖水面的50%。
  (四)水生野生动物检查,对市内六区已经纳入管理的经营利用单位,检查率达到100%,检查天数不少于30天。对市内六区未纳入管理的经营利用单位,检查率达到80%,检查天数不少于80天。
  (五)对造成渔业水域环境污染、因工程建设、纳水、违规捕捞等违法行为造成水产资源损害,做到有案必查,必须临场检查处理。
  五、奖惩
  根据年初制定的考核目标,于年底进行检查考核,与年度公务员考核相结合。执行责任制落实工作有显著成效的,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执行责任制落实工作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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