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相关规定,以保障提高农技推广水平。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王云龙在向常委会作关于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近年来出现了一些地方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农技推广服务效率不高、推广不适用的技术给农民造成损失。
为此,修正案草案规定,鼓励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强调技术推广前的验证。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
草案明确,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其公益性职责是关键农业技术的推广、动植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预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农业资源与环境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草案明确,除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外,其他单位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通过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有偿服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推广服务。
草案对规范农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作了具体规定: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至中专以上学历;为稳妥解决新、旧制度衔接问题,对于现有人员中未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过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