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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畜牧条例9月施行
2009-06-12 00:00:00   来源:新华网   点击:

    日前,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畜牧条例》,该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2006年8月1日起实施的《天津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新条例明确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内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中心城区禁止现场屠宰交易。
    病死畜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新条例特别指出,天津市畜禽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对病死畜禽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尚未实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区域,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与此同时,畜禽粪便也要实行无害化处理。
    不得销售检测不合格畜禽产品
    新条例要求,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畜禽和畜禽产品,不得销售。畜禽产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畜禽产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畜禽产品,记录召回情况,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召回的畜禽产品,要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不安全畜禽产品再次流入市场。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加强对畜禽产品经营者的管理,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未经检测的畜禽或者畜禽产品,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检测,并处5000元以上20000万元以下罚款。
    中心城区禁止现场屠宰交易
    天津市禁止在中心城区和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地区,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谁再在中心城区等从事活禽销售或者现场屠宰交易,将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销售、屠宰的活禽。
    此外,天津市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天津市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通过无公害畜禽产品、绿色畜禽产品、有机畜禽产品认证或者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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