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米某、陈某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高丙芳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米某、陈某缓刑。 高丙芳坚持该案不构罪,自己事前根本不知情,米某、陈某不懂法,因为害怕担责构陷自己知情。高丙芳的辩护人则指出,若该案判构罪,会造成错误示范,即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治,本应承担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违法转包者(总承包企业),却未被追责。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高丙芳家属向澎湃新闻表示,56岁的高丙芳坚持自己无罪,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4月9日上午,岱岳区法院致电高丙芳,称就其信访问题,需要做个笔录,双方约定次日上午法院会面。4月9日晚7点,高丙芳被逮捕。
床吻戏暖暖免费视频哔哩哔哩4月10日,澎湃新闻从高丙芳律师的家属处获悉,高丙芳此前被指控虚假诉讼罪,被取保候审,但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决定,于9日下午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逮捕。
公诉人称,米某对分包工程的赵某享有合法的债权基础,具备诉权。但包工头是一方支付主体,具有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他们完成的是支付行为而非垫付行为。被告人为要回工程款,无中生有,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导致法院作出77份错误民事判决,构成虚假诉讼罪,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
该案焦点,一是高丙芳事前是否清楚包工头已经付清农民工劳务费。二是按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那么,包工头付清工资是否属于垫付,是否只是“借名起诉”以及是否构成犯罪?
“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以名义权利人或实际权利人来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高丙芳的辩护人强调,该案不属于无中生有,部分篡改事实的虚假诉讼不构成犯罪。“因为债权是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唯一的,只要债务人把义务履行了,法律债权关系就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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