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对原职工的评价不够客观公正,部分是因为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较为笼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很明显,该规定仅明确了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而对其他内容尤其是对离职者负面评价的内容并没有禁止,这让一些用人单位认为自己有权利任性开具“不清洁”离职证明。
事实上,也正因此,不少用人单位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随意而为。当离职者持“不清洁”离职证明想要再就业时,即便举出确凿证据,也很难消除负面评价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清洁”离职证明就成为离职者再就业的“绊脚石”。
“不清洁”离职证明不应成为离职者难以顺利再就业的隐忧,必须坚决遏制。对此,相关职能部门要督促、引导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切实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边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理服人,客观公正评价离职者。
根据相关法律,劳动者离职后再就业应向新用人单位提交离职证明。离职者曾经的“东家”能否为其开具客观公正评价的离职证明,也就成了离职者能否顺利再就业的关键。然而在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总是对离职员工作出负面评价,致使后者再就业时因“不清洁”离职证明而处处碰壁。上述案例中的离职者因离职证明中的“差评”而求职不顺利就极具典型性,需要相关部门就如何避免“不清洁”离职证明损害劳动者公平就业权利引起重视。
为消除离职证明上的“工作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这句负面评价,这名再就业屡屡碰壁的劳动者,在两年内开启了仲裁、诉讼、再审和申请民事监督的“马拉松式”维权历程,令人唏嘘。虽然双方最终实现了和解,涉案企业重新为离职者开具了“清洁”离职证明,但如何消除“不清洁”离职证明问题,仍值得深思。
mrdsfunfollow因一份离职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拉锯”两年。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的阳光调解室内,在承办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这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圆满结案。涉案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原来离职证明上应该写什么内容,也是有讲究的,不能随意乱写。今后我们会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5月9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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