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女儿与父亲一起做饭🐀
吴某友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其为嫌疑人且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其挥霍剩余的赃款、购买的货车以及转账给女友的赃款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剩余款项也由其家人代为赔偿给了被害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友偷盗外公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尽管得到了外公的谅解,但吴某友有盗窃前科,刑满后不知悔改,其行为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
经法院审理查明,吴某友驾驶其兄吴某斌的二轮踏板摩托车,从永仁县城前往外公吴某芳所在村组的住所,盗走吴某芳多年积攒并存放在住所内的17万元现金。这些被盗现金被吴某友用于转账给女友、与朋友吃喝玩乐以及购买重型货车等挥霍。
16岁女儿与父亲一起做饭外孙偷外公的钱犯法吗?或许有人觉得都是一家人,教育批评一下就没事了,无关犯罪,但事实真是如此吗?近日,被告人吴某友因犯盗窃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友非法占有他人财物17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吴某友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嫌疑人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盗窃的款项已追缴、退赔给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吴某友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友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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